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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海市人大代表建议制订金融消费者保护条例
来源:文汇报 发布时间:2012年05月18日作者:

       巧立名目收费、信息披露不透明、不进行风险提示、随意泄露消费者信息……如今,银行侵权的形式多种多样;2011年,上海全市各级消保委处理的相关投诉达千余件。如何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?不久前举行的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33次会议上,市人大代表、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顾肖荣等10位代表建议,以促进国际金融中心建设为出发点,率先制订《上海市金融消费者保护条例》。

 

金融消费保护是法律盲点


  代表们认为,我国金融消费保护仍是法律盲点,现有的纠纷解决机制和维权途径不能够提供切实有效的专业保护。

  相关调查表明,上海某国有商业银行收取的个人账户柜台信息查询费查1到3年的账户信息,费用为20元,3年以上的信息50元查一次。如果客户要求其出具收费依据,却只有一份类似银行收费标准的文件。今年2月,某外资银行向一客户收取4200元的对账单费用被告上法院,迫于舆论压力,该行称,自3月8日起对个人银行服务费率进行调整,对客户提供的对账单服务限制最高收取1000元。

 

个人信息被泄露难获赔


  除了令人诟病的手续费问题外,银行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不透明,不进行风险提示,随意泄露消费者信息,向消费者提供霸王条款等是消费者投诉的主要问题。目前,消费者个人信息被泄露后,很难获得赔偿。

  市人大代表、上海四维乐马律师事务所主任厉明说,由于金融系统特殊的经营和管理体制,金融消费的产品往往都是提供该产品的银行说了算,消费者填写的票证和签署的文件往往都是银行提供的格式条款,消费者无从选择,难以改动。

 

或可借鉴国外成功经验


  厉明认为,金融消费者维权难,首先表现在尚无关于金融消费者保护的特别法律。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只是针对一般商品和服务消费过程中消费者权利的法律,用于金融消费者方面则显得“不合体”。《商业银行法》、《银行业监督管理法》中虽有保护存款人和其他客户权益的规定,但却没有关于金融消费者保护的规定。据介绍,在金融消费者保护方面,国外有许多比较成功的经验可借鉴,如英国、澳大利亚、日本就有独立于消费者和金融机构的第三方权威机构,专门受理金融消费者投诉,调处金融纠纷案件,实现纠纷处理的中立性、公平性。